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地[1989]142號頒發日期:1996-06-28
地 區:全國行 業:教育時效性:有效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出版發行業務訂立的征訂發行合同及其訂購單據(實際發生數)屬于應納印花稅的經濟憑證。最近,一些地區詢問,因出版發行業務比較特殊,使用的憑證也較復雜,如何征稅不夠明確,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類出版單位與發行單位之間訂立的圖書、報紙、期刊以及音像制品的征訂憑證(包括訂購單、訂數單等),應由持證雙方按規定納稅。
二、各類發行單位之間,以及發行單位與訂閱單位或個人之間書立的征訂憑證,暫免征印花稅。
三、征訂憑證適用印花稅“購銷合同”稅目,計稅金額按訂購數量及發行單位的進貨價格計算。
四、征訂憑證發生次數頻繁,為簡化納稅手續,可由出版發行單位采取按期匯總方式,計算繳納印花稅。實行匯總繳納以后,購銷雙方個別訂立的協議均不再重復計稅貼花。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八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