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1990]429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我們陸續收到了一些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來文、來電,要求明確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是否是一級登記主管機關,可否直接辦理企業登記注冊。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第三十條、第一百一十五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第四條以及《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第七條等有關規定,自治區、自治州、自治縣的自治機關行使憲法規定的地方國家機關職權,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法行使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的職權。根據自治州工商行政管理局的機構設置和人員配備等情況,其登記注冊的具體范圍由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據國家法規予以劃定,原則上可明確其負責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的州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直屬企業(含公司)的登記注冊,但這些企業的分支機構應在州以下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
二、地區行署是省、自治區人民政府的派出機構,地區行署所屬工商行政管理局(或處)原則上不是一級登記主管機關。特殊情況下,經省、自治區人民政府批準并受省、自治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委托,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備案后,地區工商行政管理局可在受委托的范圍內對企業進行登記注冊。受委托登記注冊的企業的范圍原則上可包括省、自治區人民政府各主管部門設在該地區的直屬企業和地區行署各主管部門的直屬企業,其分支機構應在設置分支機構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注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