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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按規定報批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90]7號
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云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132號《關于按規定報批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應從嚴控制,嚴格審核。

    對國家政策扶持的產業和政策性虧損企業、其它虧損企業、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批減免。

    二、為了及時上報減免稅材料,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請速將1989年企業已報的減免稅報告補辦申請后于1990年1月底前匯總上報省局。今后,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亦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報批匯總表》的要求填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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