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四字[1990]7號頒發日期:1996-06-24
地 區:云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地、州、市稅務局,大理、個舊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132號《關于按規定報批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遵照執行。
一、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應從嚴控制,嚴格審核。
對國家政策扶持的產業和政策性虧損企業、其它虧損企業、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單位和個人,由企業提出申請,按稅收管理體制規定報批減免。
二、為了及時上報減免稅材料,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請速將1989年企業已報的減免稅報告補辦申請后于1990年1月底前匯總上報省局。今后,對城鎮土地使用稅的減免,亦應按照國家稅務局《土地使用稅減免稅申請表》、《土地使用稅減免稅報批匯總表》的要求填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