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市稅三字[1990]81號
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40號《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本市具體情況補充通知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1、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有償使用的土地如何征稅問題

    免稅單位有償使用納稅單位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有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屬于本系統內的可由納稅單位代繳土地使用稅;本系統外的仍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繳納。

    2、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符合《國務院關于當前產業政策要點的決定》精神,需重點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在建期間沒有經營收入,納稅確有困難的,可按減免稅審批權限報市局批準給予一定的減免稅照顧。

    3、關于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但為了促進其發展,對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從1988年11月至1993年底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4、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但鑒于其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具體情況,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征地后商品房在建期間占用的土地(有償轉讓使用的除外),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建成后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從辦理驗收手續之次月起征收土地使用稅。在辦理驗收手續前已使用或出租出借的商品房占地及院落,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商品房出售后,按土地使用權轉移的歸屬情況劃分征免。

    5、關于對落實私房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房屋的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對“文革產”落實私房政策時帶戶發還的房產,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的房屋及院落用地,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6、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各類危險口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企業提供公安部門證明文件,按減免稅審批權限報市局批準,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7、關于對整治土地改造廢棄地免稅問題

    (1)企業開山填海整治的土地和改造的廢棄地,在土地使用稅開征后使用的并取得有關土地管理機關證明文件的,可從使用的月份起免征土地使用稅5--10年。

    (2)具體免稅手續,按減免稅審批權限報市局批準。

    8、關于對直接用于種植花卉、苗木、苗圃專業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在開征范圍內經營花卉的鄉鎮企業和園林系統直接用于種植花卉用地,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其農副產品加工場地及辦公用地,應照章征稅。

    9、關于對企業自備電廠或配電設施占地征稅問題

    企業自備電廠或配電設施不屬于(89)國稅地字第013號《關于電力行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規定》的征免范圍,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10、關于對收取所屬企業管理費的企業主管部門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經費來源于所屬企業上交管理費的企業主管部門占用的土地 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11、關于對企業為安置孤寡老人而辦的敬老院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為安置孤寡老人而辦的敬老院用地,可比照(88)市稅三字第56號第6條規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12、關于征稅范圍的解釋

    本市土地使用稅實施辦法第二條中的城區、近郊區、縣城、建制鎮的范圍,均以北京市人民政府確定的行政區劃為依據。建制鎮行政區劃內的行政村亦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

    13、對二級土地范圍的補充

    二級土地范圍增加:前門大街(珠市口至天橋)。

    14、關于如何辦理土地使用稅免稅手續問題

    (1)凡須按減免稅審批權限報批的,均由企業提出書面申請,經區、縣稅務局審查鑒注意見,上報市局按審批權限處理。

    (2)企、事業等繳納土地使用稅單位中,除明確需要按減免稅審批權限報批者外,可憑“土地使用稅納稅申報報表”填寫的用途,經主管稅務機關審核無誤后,在計稅時準予減除,不再另行辦理免稅申報手續。

    凡以前會議上口頭明確的政策,與本通知有抵觸的,均依此通知辦理。

    1990年1月25日

國家稅務局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

1989年12月21日 (89)國稅地字第140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省轄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為了便于各地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我局根據各地提出的問題和意見,擬定了《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現予印發。請你們結合當地具體情況,確定貫徹執行。

    附件:

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城鎮土地使用稅暫行條例》的規定,現將若干具體問題明確如下:

    一、關于對免稅單位與納稅單位之間無償使用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免稅單位無償使用納稅單位的土地(如公安、海關等單位使用鐵路、民航等單位的土地),免征土地使用稅;對納稅單位無償使用免稅單位的土地,納稅單位應照章繳納土地使用稅。

    二、關于對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多層建筑用地的征稅問題

    納稅單位與免稅單位共同使用共有使用權土地上的多層建筑,對納稅單位可按其占用的建筑面積占建筑總面積的比例計征土地使用稅。

    三、關于對繳納農業稅的土地應否征稅問題

    凡在開征范圍內的土地,除直接用于農、林、牧、漁業的按規定免予征稅以外,不論是否繳納農業稅,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四、關于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①

    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原則上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對有些基建項目,特別是國家產業政策扶持發展的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為照顧其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具體情況予以免征或減征土地使用稅;對已經完工或已經使用的建設項目,其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關于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城鎮內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按規定應征收土地使用稅。為了促進集貿市場的發展及照顧各地的不同情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可根據具體情況自行確定對集貿市場用地征收或者免征土地使用稅。

    六、關于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的用地,原則上應按規定計征土地使用稅。但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其用地是否給予緩征或減征、免征照顧,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從嚴的原則結合具體情況確定。

    七、關于對落實私營政策后已歸還產權,但房主尚未能收回的房屋用地,可否給予減免稅照顧問題

    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有些私房產權已歸還給房主,但由于各種原因,房屋仍由原住戶居住,并且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對這類房屋用地,房主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根據實際情況,給予定期減征或免征土地使用稅的照顧。

    八、關于對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可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確定,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對倉庫庫區、廠房本身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

    九、關于對關閉、撤銷的企業占地應否征稅問題

    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批準,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土地轉讓給其他單位使用或企業重新用于生產經營的,應依照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關于對搬遷企業的用地應如何征稅問題

    企業搬遷后,其原有場地和新場地都使用的,均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一、關于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應否征稅問題

    對企業的鐵路專用線、公路等用地,除另有規定外,在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在廠區以外、與社會公用地段未加隔離的,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二、關于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應否征收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經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十三、關于對企業的綠化用地可否免征土地使用稅問題

    對企業廠區(包括生產、辦公及生活區)以內的綠化用地,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廠區以外的公共綠化用地和向社會開放的公園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注釋:

    此條修改,詳見北京市地方稅務局關于房地產開發企業開發用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有關問題的通知(京地稅地〔2005〕550號)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