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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八六三計劃自由外匯使用的暫行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外匯法規
文      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支持八六三計劃的順利實施,國家每年撥給一定數量的自由外匯,作為正常貿易渠道進口之外的補充。為使用好這部分外匯,特作如下規定:

    一、使用范圍

    這部分自由外匯的使用,必須是為解決八六三計劃所需的,靠正常貿易渠道難以進口或不能及時進口的某些關鍵元器件、零部件、特種試劑和材料以及小型儀器和器具(以下簡稱“器材”)。

    八六三計劃需要進口上述范圍以外的器材,應通過正常貿易渠道解決,不能使用這部分外匯。非八六三計劃進口所有器材,均不得使用這部分外匯。

    二、申請條件

    凡承擔八六三項目的專家,如其在對外交往中,能利用各種機遇,方便、及時地購到其完成任務所需的上述范圍內的器材,可向國家科委申請少量的自由外匯。原則上,一次申請不得超過5000美元。

    申請外匯的專家,應詳細填寫《八六三計劃自由外匯申請單》一式四份,經所在單位審核蓋章,報國家科委八六三辦公室按上述使用范圍、申請條件審核同意后,轉國家科委條件財務司校核、備案,并辦理手續。

    三、使用要求

    申請外匯專家,可憑審核批準的用匯額和采購清單,到國家科委辦公廳財務部門辦理領取現匯手續,并嚴格按國家科委批準的用途使用。

    專家回國后1周內,必須填寫報銷單,并在原外匯申請單上詳細填寫實購情況和每件器材的價格,附上發票先到國家科委八六三辦公室審核、核清采購器材品種及數量,再到條件財務司核定實際用匯。經八六三辦及條件財務司兩單位在報銷單上簽署后,即可憑報銷單和發票到國家科委辦公廳財務部門報銷。

    所有發票均需有使用單位條件部門驗收人簽字。非消耗性器材,應納入所在單位的管理。

    四、效果檢查

    凡申請自由外匯購買器材的專家,1年內必須向國家科委提出該項器材使用情況的報告,報告要著重說明所購買的器材在課題中解決的問題及產生的效果。

    國家科委每年向國家計委報送這部分自由外匯的安排、使用情況和使用效果。

    五、制約措施

    凡使用效果較好者,以后可以優先得到這部分外匯的支持;使用不當或未按批準用途使用者,除必須交回所購器材外,以后不再給予這部分外匯的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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