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商標字[1990]1號頒發日期:1996-06-2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各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根據國家稅務局、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聯合下發的(89)國稅地字第113號文件精神,現將《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的有關問題補充通知如下:
一、商標注冊證粘貼印花稅票,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統一粘貼后下發。
二、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向商標申請人收取商標規費時,加收5元印花稅票款,開收據時另列收印花稅款5元,收取的商標印花稅票款在上繳商標規費時如數上交。
三、商標申請件被退回或核駁時,如商標申請人不再重新申請者,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在退商標規費時連同印花稅票款一并退回。
四、此項代收印花稅票款從1990年5月1日實行。在此之前下發的《商標注冊證》,當地稅務機關要粘貼印花稅票時,由稅務機關按照(89)國稅地字第113號文件精神執行,確保粘貼的位置和印花稅票的面額,印花稅票粘貼應端正、清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