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寧稅四[1990]43號頒發日期:1996-07-14
地 區:江蘇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縣局、分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1989]國稅地字第140號《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市具體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在開征土地使用稅范圍內使用農村集體土地的企業(包括聯營企業),應由土地實際使用人(即: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二、對大中型企業利用原有土地或征用的土地,舉辦勞動服務公司,土地使用權屬原企業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原企業繳納;對勞動服務公司自己征用的土地,土地使用權屬勞動服務公司的,城鎮土地使用稅由勞動服務公司繳納。
三、對校辦企業使用的學校土地或自己征用的土地,均由校辦企業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
四、對基建項目在建期間使用的土地,應根據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確有困難的,可由企業按項目申請,經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后,報市局審核免征或減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五、對利用原有街道擺攤設點建立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用地,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政府部門征地或圍地建立的集貿市場(農貿市場),應照章征收土地使用稅,但為了照顧不同情況,對確有困難的,可由各縣、區稅務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定期給予減免。
六、對政府部門下屬的開發公司建造商品房用地,在商品房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的,可由開發公司按項目向所在地稅務機關申請,經審核后報市局批準給予減免稅。
七、對已被企業征用,但由于城市規劃建路,挖河需要而實際未使用的土地和原使用人尚未搬遷的,可在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時扣除。
八、對于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由有關部門出具證明,經所在地稅務機關核定,征收時可以扣除。
九、對大中型工礦企業范圍內,占地面積較大而有是未利用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可由企業申請,經縣局、分局審核后,報市局審批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
十、對建材行業的采石、采沙場可比照礦山,對采礦區(即:“塘口”)部分暫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采石、采沙場的其他部分用地照征。對建材行業的磚瓦場仍按原規定辦理。
十一、對各級政府舉辦的文化館、站等,其營業用房占地部分,營業時間是每星期不足三次(含三次)的,免征城鎮土地使用稅;每星期超過三次的,應照常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