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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幾個問題的補充規定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稅地[1990]16號
頒發日期:1996-05-25
地   區:上海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現對征收房產稅、土地使用稅的幾個問題如如下補充規定:

    一、座落在市郊結合地區的企業,即廠區內既有市區范圍部分,又有郊縣范圍部分,均只對市區范圍部分的房產和用地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在郊縣范圍部分的房產和用地不征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對其中同一幢廠房既有市區范圍部分用地,又有郊縣范圍部分用地的,房產稅可按該廠房所占用的征免土地的比例劃分征免房產稅,即該廠房應納房產稅年稅額=該廠房原值一次扣除20 % ×1.2 %×(該廠房市區范圍部分用地  該廠房全部用地)。

    二、根據房管部門規定,對公房轉租收入由房管部門和轉租者按比例分享,由于房管部門按比例取得的轉租收入不列作公房租金收入處理,則應由轉租者先按租金差額(即轉租入一轉租者支付的公房租金)以12 %稅率代繳差額部分房產稅,然后各自按比例分攤。

    三、當前一些私房業主以自有房屋出租給企業單位,為了達到少繳和不繳房產稅的目的,有的采用工資及勞務收入名義代替租金收入,也有在租賃合同上故意壓低租金收入,轉入提高工資及勞務收入等等。對用工企或勞務收入代替稅金的,如確實提供一部分勞務或聘用從業的,應督促其合理劃分房租收入和工資及勞務收入,一般應參照承租單位的臨時工工資標準確定,個別聘用特殊專長工種的,也可參照承租單位同類工種人員的工資標準或由各區、縣局按實際情況確定,經扣除合理劃分工資及勞務收入后的租收入征收房產稅。對不提供務勞或未聘用從業人員的,或者在租賃合同上故意壓低租金收入的,均作變相租金處理,并按市人民政府滬府發(1986)36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5冊第446頁)的規定進行補稅罰款。

    四、根據憲法規定,任何單位和個人不得私自出租土地,目前很多農村集體組織未經批準出租土地,對土地管理機關未作處理的,應由出租人按規定繳納土地使用稅,但繳納土地使用稅后均不作為土地出租的合法依據。

    五、為配合大型市政工程項目的建設,有關企事業單位將自用的土地提供給合流污水治理工程、黃浦江大橋工程等建設需用,對這部分土 地可暫不征收土地使用稅。

    六、有些道路因進行改建、拓寬和埋設管道等市政建設,如封閉交通在半年以上的,其封閉交通期間可由各區局適當調低該道路地段等級的適用稅額計征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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