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銀發[1990]56號頒發日期:1996-06-20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人民銀行、工商銀行、建設銀行、農業銀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城市分行、中國銀行、交通銀行各管轄分行:
目前,我國發行的各類有價證券已逾1000億元,有價證券轉讓規模已達40多億元。隨著證券市場的不斷發展,有價證券的發行和轉讓規模也將不斷擴大。為了加強證券市場的統計工作,及時、全面、準確地掌握全國證券市場的業務活動情況,改變目前證券市場統計工作薄弱的狀況,為有價證券發行和轉讓計劃安排提供依據,開辦有價證券發行和轉讓業務的各銀行分行應自1990年4月起按月報送有價證券發行統計月報和有價證券轉讓統計月報表。各銀行分行應將本行開辦國內人民幣有價證券發行、代理發行和轉讓情況填入表中(見銀統8表B、銀統9表),并于每月二十日前將上月報表報送同級人民銀行,同時抄報各自銀行總行。
人民銀行分行將本地區統計情況匯總后,填表(見銀統8表A、銀統9表),做出統計分析報告,于二十五日前報送人民銀行總行金融管理司。
證券市場的統計工作十分重要。各銀行應給予重視,對統計工作中出現的問題,要及時向上級銀行和人民銀行反映。
附件:有價證券發行統計月報(銀統8表A、8表B)
有價證券發行統計月報 中國人民銀行總行制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