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豫稅地[1990]25號頒發日期:1996-05-23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1989年12月21日國稅地字[1989]140號《關于印發<關于土地使用稅若干具體問題的補充規定>的通知》轉發給你們,并結合我省情況補充如下,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關于基建項目在建期間的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為照顧有些大型基建項目占地面積大,建設周期長,在建期間又沒有經營收入的實際情況,對納稅人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應由企業申請經當地稅務部門審查核實提出意見,逐級報省稅務局審批。
二、對城鎮內的集貿市場(含農貿市場,下同)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
(1)凡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工商部門的集貿市場用地,由工商部門納稅。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應由工商部門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后逐級報省稅務局審批。
(2)凡土地使用權確定給其他單位和個人的集貿市場用地,由擁有土地使用權的單位或個人納稅,擁有土地使用權的納稅人不在土地所在地的,由代管人或實際使用人納稅。
(3)凡土地權屬尚未確定的集貿市場內的固定房屋用地,(關于房屋的解釋按房產稅有關規定辦理)由實際使用人納稅。除上述三項列舉的土地征稅外,其它集貿市場用地暫不征稅。
三、對房地產開發公司建造的商品房用地,在出售之前納稅確有困難需要給予減免稅照顧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后逐級報省稅務局審批。
四、對原房管部門代管的私房,落實政策后住戶仍是按照房管部門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確定的租金標準向房主交納租金的這類房屋用地,在房租調整改革之前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五、對各類危險品倉庫,廠房所需的防火、防爆、防毒等安全防范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各類危險品是指國家規定的“爆炸品、壓縮氣體和液化氣體、易燃液體、易燃固體、自燃物品和遇濕易燃物品、氧化劑和有機氧化物、毒害品和腐蝕品、放射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等九大類。稅務部門對各類危險品范圍的掌握按國家有關部門列舉的品名,由企業提供有關依據進行劃分。各類危險品的安全防范用地,是指國家有關部門對生產、儲運各類危險品的廠房、倉庫建筑設計要求規定的安全防范用地,具體由當地稅務部門按照國家規定結合企業實際用地情況劃分征免界限。
六、企業關閉、撤銷后其占地未作他用的,以及企業搬遷后原有場地不使用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后,報市地稅務局審批,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七、對企業范圍內的荒山、林地、湖泊等占地,尚未利用的,由企業提出申請經當地稅務部門核實,報省稅務局審批后,可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