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京稅三字[1990]218號頒發日期:1996-05-14
地 區:北京行 業:房地產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分局(區、縣稅務局)、燕山分局:
為了嚴肅稅收法紀,正確執行國家稅收法規,對區、縣商業網點管理部門經管的房產及用地應征房產稅、土地使用稅問題,重申和明確如下,請依照執行。
一、根據房產稅《條例》第二條規定和土地使用稅(89)國稅地字第015號第四條規定,對商業網點部門經管的房產取得的收入依照(87)市稅三字第334號規定征收房產稅。同時依據房屋(含院落)占用的土地面積征收土地使用稅。
對房屋確已辦理產權轉移手續,轉移給網點企業自行管理并記入網點企業“固定資產”科目的,或以房屋入股辦合營、聯營企業的,向網點企業、合營、聯營企業征收房產稅和土地使用稅。
二、對網點管理部門1988年11月1日以來應稅土地仍未完稅的,須由網點管理部門在今年3月底前向本區、縣稅務分局辦理納稅申報手續,經稅務分局審核后對其應征收的土地使用稅于4月15日前補征人庫。
三、對商業網點管理部門1989年1月以來應征未征的房產稅一律在今年4月15日前補征入庫;對1988年12月以前應征未征稅款,需由商業網點管理部門補辦申請免稅手續,由各區、縣稅務分局酌情給予減免稅照顧。
四、各分局接本通知后,應抓緊辦理有關清理補征和建立健全必要的征管手續。對納稅人不按規定期限進行納稅申報和補繳稅款的依照稅收征管條例有關規定處理。
請各分局在4月底前將清理補征情況書面報告市局。
1990年3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