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1990]74號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以下簡稱《行政訴訟法》)將于今年十月一日起施行。這是加強我國民主與法制建設的重要步驟,是推動行政管理行為制度化、規范化、科學化的有效措施。它對維護和監督行政機關依法行政,保護公民、法人及其它組織的合法權益將起到積極作用。為適應《行政訴訟法》的要求,切實做好各方面的準備工作,我們根據國務院《關于貫徹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通知》(國發[1990]2號,以下簡稱《通知》)的精神,結合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的實際情況,提出以下意見:
一、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提高認識,積極接受司法監督。
《行政訴訟法》的施行,將使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更大的范圍內接受司法監督。全體工商行政管理人員要認真學習《行政訴訟法》,全面正確地認識行政訴訟制度對社會主義法制建設的重要意義,既要看到《行政訴訟法》施行后對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監督和制約,更要看到其維護、促進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工作的作用,從而以積極的姿態做好《行政訴訟法》實施前的各項準備工作,適應行政執法的要求,有效地履行經濟監督和行政執法的職能。
各級工商行政管理局要認真抓好行政訴訟的培訓工作,在今年十月一日前至少完成一期培訓工作。特別要抓好各級領導干部和業務骨干的學習,在職的局長今年內每人至少參加一期行政訴訟法學習班。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分期分批組織干部培訓,使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教材編審委員會編撰的《行政訴訟與實踐》和《經濟檢查》等指定教材,對辦案、復議和應訴人員進行包括模擬訴訟在內的專門訓練。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加強對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準備執行《行政訴訟法》情況的調查與指導,各業務司(局)要在今年八月底前完成對二至三個省的調查和指導。
二、抓緊清理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做好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的解釋工作。
工商行政管理規章是工商行政管理活動的重要依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按照國務院的有關要求,抓緊進行規章的清理工作。凡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單獨發布和與有關部、委、局聯合發布的規章,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清理;凡由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有制定權的市所制定的工商行政管理規章,由相應的工商行政管理局在當地政府領導下進行清理。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其他有制定權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歷年來制定的未經地方政府批準,但對實際工作尚有重要的指導作用,確實需要保留的規章,應在進一步完善的基礎上,按規章制定的程序報地方政府發布。此項工作原則上應于今年九月底前完成。
凡涉及國務院授權,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章所做的解釋,應以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發文的形式進行;對在執行上述法規、規章過程中所遇到的具體問題,可由各業務司局予以答復。
三、繼續加強工商行政管理法規建設,完善監督管理程序。
目前,在工商行政管理法規中,除查處投機倒把違法違章案件有專門的程序規定外,其它關于程序的規定大都比較簡單、籠統,使工商行政管理人員不能更加嚴謹、準確地運用法規、規章。為此,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盡快完善辦案程序,以符合《行政訴訟法》的要求,提高辦案質量和工作效率,保證行政執法的嚴肅性、準確性和權威性。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重視工商行政管理規章及包括答辯狀在內的法律文書的規范化問題,對規章如何界定、法律文書如何規范等問題認真進行研究,并提出建議,以便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此進行統一規范。
四、建立應訴機構,搞好應訴工作。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局應根據實際情況,盡快設立應訴機構,培養自己的應訴人員,建立自己的應訴隊伍,以適應行政訴訟的要求。在應訴人員暫時缺乏的情況下,可在系統內部、地區之間協調配合,相互支援。下級機關參加行政訴訟時,上級機關應給予積極的指導和幫助。
五、加強行政執法監督,提高行政執法水平。
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教育廣大干部嚴肅執法,克服思想中舊有的習慣勢力,反對狹隘的保護地方、部門利益的錯誤觀念,提高法律意識,避免隨意性。
根據國務院《通知》要求,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要進一步加強法制建設,完善法制機構,充實法制工作的力量。要在今年內對正在實施的諸如罰款、吊銷營業執照和許可證等具體行政行為進行一次檢查和清理,對于違法和沒有法律依據的行為要及時予以糾正。這項工作可在地方政府的部署下進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將組織力量對工商行政管理法規、規章的執行情況進行檢查。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在今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將檢查情況書面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以上意見,望認真貫徹執行,并將有關情況及時報告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