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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0]第16號
頒發日期:1996-05-30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陜西省財政廳:

    你廳[90]農稅便字08號《關于耕地占用稅有關政策問題請示的函》收悉,經研究現答復如下:

    一、來函中前六個問題我部已經作過專門答復,請按我部農稅局編印的《耕地占用稅文件匯編》有關規定執行。

    二、農林牧水產場占用的實驗耕地建造辦公樓或職工集體宿舍、家屬住宅以及劃給本場職工自退住宅占用耕地和農林部門為優化種子專門建造種子倉庫以及曬場占用耕地均應征稅。

    三、因建設水庫使當地居民搬遷新址占用耕地可免稅,由于第一次搬遷選址不當形成第二次搬遷占用耕地應征稅;因采煤塌陷引起農民遷移新建住宅占用耕地應減半征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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