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債[1990]516號頒發日期:1996-07-08
地 區:北京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經市政府批準,北京市自一九八八年六月起,開放了國庫券轉讓市場。開辦國庫券轉讓業務,是為了維護國庫券的聲譽,保護國庫券持有人的利益,促進國庫券的發行,為國家建設籌措資金。為加強國庫券轉讓市場的管理,特公告如下:
一、可轉讓的國庫券,除原已上市的一九八五、一九八六年兩種國庫券外,從今年三月起,又擴大了一九八二、一九八三、一九八四、一九八七、一九八八年五種向個人發行的國庫券。未經批準的不得上市轉讓;向單位發行的國庫券,不準上市轉讓;已在金融機構貼現、抵押和單位持有罰沒、退賠的個人國庫券暫不上市。
二、辦理國庫券轉讓的,必須是在經市人民銀行批準的金融機構進行。未經批準,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辦理國庫券轉讓業務。上市的國庫券轉讓價格,須按市人民銀行、市財政局共同確定的價格執行。
三、國庫券不得當作貨幣流通,不得在商品或勞務交易中收受國庫券,不得私下買賣國庫券,不得偽造國庫券或破壞國庫券信用。根據財政部、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對倒賣國庫券的單位和個人進行懲處的規定,對違者除沒收其全部國庫券及違法收入外,并按違法交易國庫券面額的百分之五十處以罰金。
四、有關政府管理部門要加強對國庫券轉讓市場的管理及對違法交易行為的處罰;觸犯刑律的,提交司法機關依法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