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房產稅文 號:瓊財稅[1990]地字第23號頒發日期:1996-06-09
地 區:海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在全省地方稅專業會議期間,各市、縣提出了房產稅、城鎮土地使用稅和車船使用稅的有關政策問題。經研究,現明確如下:
一、根據我省建制鎮的實際情況,對各市、縣的建制鎮執行緩征房產稅期限至一九九○年的,可繼續緩征至一九九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止。
二、對產權人提供土地給他人出資建房,明確不付租金,若干年后房產歸還產權人的,在此期間,其房產稅按房產余值1.2%稅率計征。對產權人將已形成的房屋給他人擴建、改造、裝修的,應以擴建、改造、裝修金額計算出年租金后,依12%稅率計征房產稅。對上述不能分清楚的,按年租金收入12%稅率計征房產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