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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總局關于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0]434號
頒發日期:1996-06-07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我局(86)財稅地字第008號和(87)財稅地字第003號文規定,由國家財政部門撥付事業經費的單位,其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后,從事業單位經費實行自收自支的年度起,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3年。目前,許多事業單位免稅已滿3年。經研究決定,從1990年起,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恢復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現通知如下:

    一、對1990年以前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凡已經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3年的,應按規定恢復征稅;對已經辦理免稅手續,但免征房產稅、車船使用稅還不滿3年的,可以繼續免稅到滿3年為止。

    二、對1990年1月1日以后,經費來源實行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不再享受3年免稅照顧,應照章征收房產稅和車船使用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四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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