當前位置:東奧會計在線 > 法規庫 > 正文

國家稅務總局關于改變保險合同印花稅計稅辦法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0]428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海洋石油稅務管理局各分局:

    印花稅開征以來,各地反映對保險合同以投保金額為計稅依據的辦法不盡合理,征管檢查難度較大。經多方征求意見和反復測算,并報送國務院領導同志批準,決定作如下改進:

    一、對印花稅暫行條例中列舉征稅的各類保險合同,其計稅依據由投保金額改為保險費收入。

    二、計算征收的適用稅率,由萬分之零點三改為千分之一。

    本通知自1990年7月1日起執行。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五月三日

特级毛片aaa免费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