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其他會計法規,企業會計文 號:國資綜字[1990]第24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一)本辦法適用于中央和地方各級預算內全民所有制單位,不包括預算外企事業單位、集體所有制企業、中外合資企業。①(二)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按現行財務隸屬關系組織編報。國務院各主管部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負責匯總編報本地區的國有資產年度匯總報表,并應于年度終了后四個月內報出。
(三)各單位應在規定的時間內按照規定的報表格式和編制說明及時編制報表。在做好年度財產清查、帳帳相符、帳實相符的基礎上,做到報表內容完整、數字準確、說明清楚;不得任意估計數字。表內各項目,包括補充資料,都應填列齊全。
(四)編制的報表以人民幣為金額單位,各表一律以“千元”為單位,千元以下四舍五入,不留小數點。
(五)匯總報表應依次編定頁數,加具封面,裝訂成冊。封面應注明:單位名稱、主管部門、報表所屬年度、報出日期等內容,并加蓋公章和單位負責人的印章。
(六)各單位在報送年度匯總報表時,應附有編制說明和國有資產經營情況說明書。主要說明以下內容:
1.報告期國有資產存量變動的主要情況和原因;
2.報告期國有資產的管理、維護、核算情況:
3.報告期國有資產盤盈、盤虧、毀損、評估和報廢清理等處置情況以及閑置資產處理情況;
4.國有資產收益清算解繳情況;
5.分析國有資產利用效果及影響利用效果的主要因素;
6.今后加強國有資產管理工作的措施和建議以及其他需要說明的問題。
年度經營情況說明書,要有情況、有分析、有建議。
(七)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的年度匯總報表應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一式五份。
(八)國務院各部門和各省、自治區、直轄市以及計劃單列市國有資產管理部門可以結合本部門、本地區的具體情況,對規定的報表和指標作必要的補充,同時應報送國家國有資產管理局備案。
(九)本辦法從編報1989年國有資產年度報表時開始執行。
①注:從編報1990年國有資產年度報表起,預算外全民所有制單位、國營建設單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股份制企業等行業的國有資產匯總報表的編報辦法,一律比照國資綜字〔1990〕24號文發布的暫行辦法的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