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證券法規文 號:[90]財國債字51號頒發日期:1996-05-12
地 區:全國行 業:金融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西藏不發)、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
現發去《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帳務處理及實際兌付辦法》試行稿,請邊執行,邊提出改進意見。
辦法中第四部分《單位購買國債券到期的兌付》是指財政部門直接辦理的特種國債,今年均沒有到期兌付的事項。
附件: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帳務處理及實際兌付辦法(試行)
附件: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帳務處理及實際兌付辦法(試行)
為了加強國債券還本付息工作的管理,完善帳務處理手續,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國庫券及特種國債條件的規定制定本辦法。
一、會計科目與帳戶的設置
(一)資金來源類
設置“兌付資金預撥款”科目,用于核算上級財政部門預撥的還本付息資金。撥入記收方,兌付期終了,將“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額,沖銷轉入本科目的付方。收方余額為應歸還上級財政部門結存兌付資金數,付方余額為上級財政部門應補撥兌付資金數。
(二)資金占用類
1.設置“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科目,兌付個人購買國債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設本金、利息兩個分類帳戶。
2.設置“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科目,兌付單位購買國債券本息款用本科目核算。下設本金、利息兩個分類帳戶。
3.設置“撥付下級或經辦單位兌付款”科目,撥付給下級財政部門或經辦單位的兌付款用本科目核算。并按所屬地區或經辦單位名稱設分類帳戶。撥出記付方,下級財政部門或經辦單位已兌付國債券本息合計數沖減計入本科目的收方。付方余額為下級財政部門或經辦單位應歸還或待兌付結存兌付資金數。收方余額為應補撥兌付資金數。兌付期終了,兌付資金結清后本科目應無余額。
(三)資金結存類
1.設置“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科目。撥入兌付資金時記收方,付出或結余上繳時記付方。
2.設置“庫存現金”科目。國債券還本付息現金用本科目核算,從銀行取回現金記收方。兌付或轉帳上繳記付方。
(四)表外科目的設置
1.設置“已兌付個人國債券”表外科目,并按債券的不同種類、發行年度、券別設分類帳戶。經收記收入,上繳或銷毀記付出。
2.設置“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收款單)”表外科目,按經收的已兌付國債券收款單位收據聯金額、份數、號碼記帳。經收記收入,上繳或銷毀記付出。
二、各級財政部門的帳務處理
(一)各級財政部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預撥的還本付息資金時,應按照撥入數記帳,會計分錄為:
收:兌付資金預撥款
收: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二)各級財政部門撥付下級或經辦單位還本付息資金時,會計分錄為:
付:“撥付下級或經辦單位兌付款
付: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三)每月終了,應按照下級財政部門或經辦單位報來的已兌付國債券本金和利息數分別記帳,會計分錄為:
收:撥付下級或經辦單位兌付款
付:已兌付國債本息款(本金、利息)
(四)兌付期終了,應及時收回下級或經辦單位結存兌付款,結平“撥付下級或經辦單位兌付款”科目。會計分錄為:
收:撥付下級或經辦單位兌付款
收: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五)兌付期終了應辦理轉帳,將已兌付個人、單位國債券本息款沖銷上級財政部門預撥款。結平“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兩個科目。會計分錄為:
收: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兌付資金預撥款
(六)將結存的兌付資金退還上級財政部門。會計分錄為:
付:兌付資金預撥款
付: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三、個人購買國債券到期的兌付
(一)持券人到經辦單位辦理兌付時,經辦專柜初收人員應清點債券金額,并審查下列各點:
1.核對債券號碼是否中簽(分期償還的),是否已到兌付期(按日計息的)。
2.查驗券面顏色、花紋是否偽造,號碼、簽發日期有無涂改、挖補。發現可疑券別應交當地銀行代為鑒別。發現偽造券應立即報告當地公安機關及上級財政部門。
3.審查券面有無殘破污損。殘破污損債券兌取辦法按銀發(1989)304號文件規定辦理。
(二)審查無誤后,計算應付現金,其計算公式為:
應付現金=面值+面值×年限×年利率
填寫“個人國債券兌付清單”(以下簡稱“個人兌付清單”(附式1),并加蓋初收人員名單連同債券交復核人員。
(三)復核人員收到“個人兌付清單”和債券后,應對上述各項內容進行認真的復核。經復核無誤后在債券正面加蓋“付訖”戳記,在“個人兌付清單”上加蓋復核人員名單并憑以配款,然后退初收人員復核。初收人員復核無誤后,將現金交持券人。
四、單位購買國債券到期的兌付
單位持“國債券收款單收據聯”(以下簡稱“收款單”)到原簽發單位兌取本息時,應填寫“單位國債券兌付清單”(附式3)(以下簡稱“單位兌付清單”)一式兩份,交經辦專柜查驗,其處理程序如下:
(一)審查收款單是否為本單位簽發的,印章是否齊全,字跡有無涂改。
(二)抽出原留存的收款單存根聯與其核對相符。
(三)計算應付利息,其計算公式為:
應付利息=還本金額×年限×年利率
(四)將應付本息額,填寫在收據聯及存根聯(套寫)的記錄欄內,由經辦人和持單人簽章。
(五)將“單位兌付清單”及收款單收據聯、存根聯交復核人員復核。
(六)經復核無誤后,在“單位兌付清單”上加蓋復核人名章。在收據聯、存根聯上加蓋“轉訖”戳記,并憑以開出轉帳支票。退初收人員復核無誤后將“單位兌付清單”第二聯、轉帳支票退持單人,第一聯留存。
五、經辦單位的帳務處理
(一)收到上級財政部門預撥的還本付息資金的帳務處理。
經辦單位收到上級財政部門預撥的還本付息資金時,應按照撥入數記帳。會計分錄為:
收:兌付資金預撥款
收: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二)從銀行提取現金的帳務處理。
兌付個人購買國債券從銀行提取現金時,應按提取數記帳。會計分錄為:
收:庫存現金
付: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三)經辦單位每日營業終了的帳務處理。
1.兌付個人購買國債券的帳務處理
(1)每日營業終了,經辦專柜應按債券的不同種類、發行年度、券別進行整理。清點數量,檢查每張債券正面是否加蓋了“付訖”戳記,登記表外科目。然后每百張一把,每十把一捆平鋪捆扎。每把捆扎條上加蓋經手人名章。
(2)殘破污損的債券應單獨捆扎。
(3)結出兌付本金和本息總額(本金金額應等于當日經收債券面額,本息總額應等于當日實際付出現金金額),編制“個人國庫券兌付日報表”(附式2)一式三份。一份連同“個人兌付清單”作現金付出憑證附件,一份庫管員留存,一份報同級綜合計劃處(科、股)會計分錄為:
付: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庫存現金
2.兌付單位購買國債券的帳務處理
(1)每日營業終了,經辦專柜應對經收的“收款單”進行整理,清點數量,檢查每張正面是否加蓋了“轉訖”戳記。
(2)結出兌付本金和利息總金額,編制匯總的“單位兌付清單”一式兩份。一份報同級綜合計劃處(科、股),另一份連同收款單存根聯、“單位兌付清單”一并作轉帳憑證附件。會計分錄為:
付: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四)兌付期終了的帳務處理。
1.兌付期終了,將已兌付個人、單位國債券本息款科目付方余額沖銷財政部門預撥款。結平“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兩個科目。會計分錄為:
收:已兌付個人國債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本息款(本金、利息)
付:兌付資金預撥款
2.將結存的兌付資金退交上級財政部門,會計分錄為:
付:兌付資金預撥款。
付:銀行存款----兌付資金專項存款
六、其他有關事項
(一)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所需資金,由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向財政部申請,由財政部專項撥付兌付資金。
(二)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應在銀行開立現金專戶,專門用于支取兌付所需現金。
(三)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應設專柜。每一柜臺至少有兩名熟悉兌付業務的人員,一人經辦,一人復核。另外經辦單位應配備專職會計、出納人員各一名。
(四)兌付門點內要有嚴格的保安措施,門點、庫房要加固。配備保險錢柜強調雙人開戶,夜間請保安人員值守。暫不具備條件的,可將券面送銀行代為保管。兌付資金應隨用隨取,每日營業終了庫存現金余額不得超過5000元。
(五)每月終了,綜合計劃處(科、股)應在8日內(地市級5日內,縣級3日內)匯總編制“××年××月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月報表”(以下簡稱“月報表”)(附式4)一式兩份。一份留存,一份報上級財政部門。
(六)兌付期結束后,各經辦單位應在10月內將帳務結清,將經收的已兌付國債券整理好。編制“××年財政部門兌付國債券匯總清單”(以下簡稱“匯總清單”)(附式5)和“××年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收尾報告表”(以下簡稱“報告表”)(附式6)各一式兩份,一份連同整理好的國債券一并繳上級財政部門。一份作為銷記“已兌付個人國債券”、“已兌付單位國債券(收款單)”表外科目的記帳憑證。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收到所屬各經辦單位繳來的已兌付國債券后,必須全部當面復點。于兌付期終了30日內全部復點封存完畢,同時將全部兌付帳務結清,將剩余的兌付資金退回同級預算處。并編制“報告表”、“匯總清單”各一式三份,一份留存,一份送同級預算處,一份報財政部。財政部審清后,即據以簽發“銷毀通知書”,各地即可著手辦理銷毀事宜。
(八)對國債券的整點、運送、復點、銷毀辦法請按(89)財國債字第96號文《財政部門已兌付國債券銷毀辦法》辦理。
(九)辦理國債券還本利息發生的憑證印制,債券保管、運送、銷毀等費用,請在還本付息手續費中列支。
(十)凡有條件的財政部門均應辦理到期國債券的常年兌付。常年兌付所需資金的撥付,已兌債券的保管、銷毀及報告辦法另行制定。
(十一)本辦法自1990年起開始試行,各地可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在保證帳、款、券不錯不亂的前提下制定補充辦法。
附件:一、個人國債券兌付清單
二、個人國庫券兌付日報表
三、單位國債券兌付清單
四、××年××月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月報表
五、××年財政部門兌付國債券匯總清單
六、××年財政部門兌付國債券還本付息收尾報告表
附件一:個人國債券兌付清單
編號:
年 月 日 單位:元
┌──┬───┬───────────────────┬──┬──┬──┐
│ │ │ 發行年度 │支付│初收│復核│
│ 序 │ 姓名 ├───┬───┬───┬───┬───┤ │ │ │
│ │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現金│ 人 │ 人 │
│ 號 │ ├─┬─┼─┬─┼─┬─┼─┬─┼─┬─┤ │ │ │
│ │ │面│付│面│付│面│付│面│付│面│付│ │ │ │
│ │ │值│現│值│現│值│現│值│現│值│現│合計│蓋章│蓋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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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1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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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2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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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3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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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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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5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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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6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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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 │ │ │ │ │ │ │ │ │ │ │ │ │ │ │
├──┼───┼─┼─┼─┼─┼─┼─┼─┼─┼─┼─┼──┼──┼──┤
│08 │ │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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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9 │ │ │ │ │ │ │ │ │ │ │ │ │ │ │
├──┼───┼─┼─┼─┼─┼─┼─┼─┼─┼─┼─┼──┼──┼──┤
│10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
附件二:個人國庫券兌付日報表
編號:
填報單位章: 年 月 日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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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項 目 │ 1981年 │1982年 │ 1983年 │ 1984年 │ 1985年 │
├──────┼────┼────┼─────┼─────┼─────┤
│筆數 │ │ │ │ │ │
├──────┼────┼────┼─────┼─────┼─────┤
│年利率 │4% │ 8% │ 8% │ 8% │ 8% │
├──────┼────┼────┼─────┼─────┼─────┤
│面值 │ │ │ │ │ │
├──────┼────┼────┼─────┼─────┼─────┤
│支付現金 │ │ │ │ │ │
├──────┼────┼────┼─────┼─────┼─────┤
│其中:利息 │ │ │ │ │ │
├──────┴────┴────┴─────┴─────┴─────┤
│支付現金合計(大寫) (小寫) │
└──────────────────────────────────┘
記帳: 復核: 出納: 庫管:
附件三:單位國債券兌付清單
年 月 日 單位:元
┌───┬────┬─────────────┬─────┬─────┐
│ 兌取 │單位全稱│ │收款單號碼│ │
│ ├────┼─────────────┼─────┼─────┤
│ 單位 │開戶銀行│ │銀行帳號 │ │
├───┴────┼──────┬──────┼─────┼─────┤
│ 原繳款金額 │ 應付本金 │ 利率 │ 應付利息 │本息合計 │
├────────┼──────┼──────┼─────┼─────┤
│ (位數) │ (位數) │ (%) │ (位數) │ (位數) │
├────────┼──────┼──────┼─────┼─────┤
│ │ │ │ │ │
├────────┴──────┼──────┴─────┴─────┤
│ 兌取人簽章: │ 會計分錄: │
│ │ │
│ │ 初收人員章: │
│ │ │
│ │ │
│ 兌取單位公章: │ 復核人員章: │
│ │ │
└───────────────┴──────────────────┘
附件四:年 月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月報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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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本月兌付 │年利率│本月兌│本月兌│累計兌│制表:
│ 本金 │ │付利息│付本息│付本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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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國庫券│ │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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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國庫券│ │8% │ │ │ │
──────┼─────┼───┼───┼───┼───┤
1983年國庫券│ │8% │ │ │ │
──────┼─────┼───┼───┼───┼───┤
1984年國庫券│ │8% │ │ │ │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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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國庫券│ │9% │ │ │ │填報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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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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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總計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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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五:年財政部門兌付國債券匯總清單
填報日期: 單位:元
───┬───┬───┬───┬───┬───┬───┬────────
│1981年│1982年│1983年│1984年│1985年│ 合計 │制表:
種類 ├─┬─┼─┬─┼─┬─┼─┬─┼─┬─┼─┬─┤
│張│金│張│金│張│金│張│金│張│金│張│金│
│數│額│數│額│數│額│數│額│數│額│數│額│
───┼─┼─┼─┼─┼─┼─┼─┼─┼─┼─┼─┼─┤
1元 │ │ │ │ │ │ │ │ │ │ │ │ │
───┼─┼─┼─┼─┼─┼─┼─┼─┼─┼─┼─┼─┤
5元 │ │ │ │ │ │ │ │ │ │ │ │ │
───┼─┼─┼─┼─┼─┼─┼─┼─┼─┼─┼─┼─┤
10元 │ │ │ │ │ │ │ │ │ │ │ │ │
───┼─┼─┼─┼─┼─┼─┼─┼─┼─┼─┼─┼─┤
50元 │ │ │ │ │ │ │ │ │ │ │ │ │復核:
───┼─┼─┼─┼─┼─┼─┼─┼─┼─┼─┼─┼─┼────────
100元 │ │ │ │ │ │ │ │ │ │ │ │ │填報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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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元 │ │ │ │ │ │ │ │ │ │ │ │ │
───┼─┼─┼─┼─┼─┼─┼─┼─┼─┼─┼─┼─┤
1000元│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
合計 │ │ │ │ │ │ │ │ │ │ │ │ │
───┴─┴─┴─┴─┴─┴─┴─┴─┴─┴─┴─┴─┴────────
附件六:年財政部門辦理國債券還本付息收尾報告表
填報日期: 年 月 日 單位: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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項目 │兌付本金│年利率│兌付利息│本息合計│制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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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1年國庫券│ │4%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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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2年國庫券│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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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3年國庫券│ │8%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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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4年國庫券│ │8% │ │ │復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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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5年國庫券│ │9% │ │ │填報單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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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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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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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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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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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 計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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