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1990]第129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為了掌握我國企業在國外注冊商標的情況,決定對我國企業在國外注冊商標進行登記管理?,F將具體辦法通知如下:
一、到國外申請商標注冊的,申請人應先到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到國外申請注冊的商標,必須是申請人自己的商標。
二、到國外申請注冊的商標獲準注冊或被駁回,或已注冊商標發生下列變化的,企業也應到所在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
1、商標注冊人名義或地址變更的,應登記變更前后的注冊人名義、地址、變更日期;
2、商標轉讓的,應登記轉讓人名義和地址、受讓人名義和地址、轉讓的商品以及轉讓日期;
3、商標專用權失效的,應登記失效商標所有人名義和地址,失效原因、商品以及失效日期。
三、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應于每年十二月底前將本年度辦理商標登記的情況報送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匯總后于次年一月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四、在國外注冊的商標在注冊國被他人侵權假冒的,注冊人應及時將侵權假冒的情況,通過當地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報送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標局。
五、各企業在縣、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后,即可自行通過代理人或其他方式到國外辦理商標注冊申請。
六、通過馬德里協定進行商標國際注冊的,按馬德里協定辦法進行,不適用本通知的規定。
七、本通知自發布之日起執行。
一九九○年五月十八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