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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印花稅幾個問題處理意見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印花稅
文      號:滬稅地[1990]30號
頒發日期:1996-05-27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一、農民向土地管理部門領取的農村宅基地使用證,屬于土地使用證的種類,應按規定貼印花稅票。

    二、我局滬稅地(1989)124號文(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編》第7冊第1179頁)列舉免稅的“禽蛋公司批發部與鄉副業公司或其他部門簽訂的禽蛋收購合同”,與財政部發布的印花稅實施細則第十三條規定有抵觸,現改為按“禽蛋公司批發部與村民委員會,農民簽訂的禽蛋收購合同”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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