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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企業法人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能否作為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1990]第174號
頒發日期:1996-05-08
地   區:全國
行   業:金融業
時效性:有效

    武漢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關于企業法人的非獨立核算分支機構能否作為行政案件當事人的請示》(武工商檢字[1990]30號)收悉。對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企業違法經營行為如何處罰問題,《企業法人登記管理條例施行細則》已有規定,該細則第四條規定,不具備企業法人條件的分支機構作為企業和經營單位應申請營業登記;第六十六條規定,對有違法行為的企業和經營單位應進行處罰。因此,我們認為,企業法人設立的不能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機構,可以作為行政處罰案件的當事人。

    此復。

    一九九○年六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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