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0]64號頒發日期:1996-06-0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我部頒發《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以下簡稱《暫行規定》)以后,有些省市提出一些具體問題,要求我部予以明確。為了便于各地正確貫徹執行《暫行規定》,做好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工作,現將《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有關具體問題的解答》發給你們,請結合《暫行規定》貫徹執行。
附件: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有關具體問題的解答
問:哪些納稅人須向財政征收機關申報減免?
答:《暫行規定》第二條所稱“納稅人申報減免”,是指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七、八條以及我部〔87〕財農字第 206號文件規定,下列經批準占用耕地,可以享受減免稅的納稅人,須向當地征收機關申報減免:
(一)部隊軍事設施用地;
(二)鐵路線路、飛機場跑道和停機坪用地;
(三)炸藥庫用地;
(四)學校、幼兒園、敬老院、醫院用地;
(五)農村革命烈士家屬、革命殘廢軍人,鰥寡孤獨以及革命老根據地、少數民族聚居地區和邊遠貧困山區生活困難的農戶新建住宅納稅確有困難的;
(六)國務院批準減免耕地占用稅的其他單位和個人。
問:《暫行規定》第三條規定“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是否指耕地占用稅的減免審批權限?
答:是的。《暫行規定》第三條的規定是指按《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可以享受減免耕地占用稅的納稅人,向財政征收機關提出減免稅申請后,財政征收機關審核報批時,除執行《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第八條規定的審批程序,即農村居民納稅確有困難的,由納稅人提出申請,經所在地鄉(鎮)人民政府審核,報經縣級人民政府批準后,可以給予減稅或者免稅。對其他納稅人提出的減免稅申請,應根據納稅人申請減免稅面積的多少,分別報財政部,省、地(市)州、縣(市)人民政府審批。
問:《暫行規定》所稱“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這句話應該怎樣理解?
答:這句話的意思是指按照《暫行規定》的政策精神,凡申請減免稅面積在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項目,須報財政部批準。申請減免稅面積在30畝(含30畝)以上,1000畝以下;3畝(含3畝)以上,30畝以下;3畝以下的項目,應分別報經省、地市州、縣(市)級人民政府批準。否則,應視同無效。
問: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后,財政征收機關應如何具體審核報批?
答:納稅人提出減免稅申請后,財政征收機關應著重審核以下內容:
(1)申報的建設項目性質、 用途是否屬實;
(2)是否符合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和我部〔87〕財農字第 206號文件規定的減免稅范圍;
(3)申報的減免稅面積是否屬實;
(4)申請減免稅稅額計算是否準確無誤;以上各項經審查確實準確無誤再逐級上報核批。
凡須報財政部批準的,應由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財政部審核;凡須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由地市州財政局和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分別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審核;凡須報地市州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由縣(市)財政局和地市州財政局分別提出意見后,上報地市州人民政府審核,凡須報縣(市)人民政府批準的,應由所在鄉(鎮)人民政府和縣(市)財政局分別提出審查意見后,上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核。
問:《暫行規定》第六條處罰規定的執行機關是誰?
答:根據《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十八條,對違反耕地占用稅減免規定單位的處罰和對責任人員的罰款,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作出決定;對責任人員的行政處分,由進行檢查的審計機關或者財政機關提出建議,由有關部門作出決定。
問:三資企業占用耕地是否需要申報減免?減免審批權限如何掌握?
答:為了嚴格控制耕地占用稅減免稅范圍,防止發生偷漏稅現象,三資企業占用耕地應比照享受減免稅待遇的納稅人,向當地財政征收機關遞交減免申報表。對三資企業耕地占用稅減免審批權限,依照《暫行規定》第三條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