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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房產稅幾個問題的解釋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房產稅
文      號:滬稅地[1990]42號
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上海
行   業:房地產業
時效性:有效

市人民政府決定對《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個別條款作如下修改:

    一、《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范圍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為:“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p>

    本決定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第四條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修改前的條文一、《上海市房產稅實施細則》:

    第四條  房產稅由房產所在地的稅務機關征收。納稅義務人在本市境內跨區、縣設立的各類分支機構和其他房產,凡財務上不是獨立核算的,可由總機構或產權所有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合并征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

    二、《上海市車船使用稅實施細則》:第四條  車船使用稅由納稅人所在地稅務機關征收,涉外“三資企業”由市稅務局直接征收。市稅務局第五分局,各區稅務分局,各縣稅務局:據了解,最近一些區、縣局在房產稅征收中,對有關計稅依據在執行上有不夠一致的情況,為此,對原有規定進一步明確如下:

    一、企業新建房屋按規定從建成驗收的次月起計征房產稅,如:同幢房屋由幾個單位聯建,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則不論各產權人入帳先后,均按該幢房屋建成驗收的次月起,分別計征房產稅。各產權人的帳面原值臺計數,不得低于該幢房屋的總價值。

    二、企業新建房屋在建成驗收前已經動用,同幢房屋不論是全部或者部份動用,按規定應從動用的次月起對該幢房屋按基建計劃價格計征房產稅。如同幢房屋有兩個或兩個以上產權人,各產權人的產權部分能劃分清楚的,可按各產權人本身部份是否動用來確定征或不征服,其計稅價格可以按各產權人的產權比例劃分計算。

    三、企業將部份自有房產出售,均以出售部份房產與同幢房產的面積比例扣減原值,不得以出售價格來扣減原值。

    四、列入人防管理的地下人防設施,按規定免征房產稅,所指列入人防管理的是指該項人防設施在建造時市、區人防辦公室撥付一定比例的人防經費并納入其管理的。

    請遵照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O年七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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