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文 號:工商[1990]187號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無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合字(1990)3號文收悉。現對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公報1984年第10號)第八條規定:“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敝袊凸こ探ㄔO總公司借給撫順市對外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1100萬元,并收取月息6‰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雙方所簽借款合同應為無效。你局可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予以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