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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對《關于對企業之間利用借款合同收取利息是否可予追繳的請示》的答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政府會計
文      號:工商[1990]187號
頒發日期:1996-05-04
地   區:全國
行   業:行政事業
時效性:無效

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京工商合字(1990)3號文收悉。現對所提問題答復如下:

    《中國工商銀行關于國營工商企業流動資金管理暫行辦法》(國務院公報1984年第10號)第八條規定:“不準企業之間相互借貸,收取利息?!敝袊凸こ探ㄔO總公司借給撫順市對外建筑安裝工程總公司1100萬元,并收取月息6‰的行為,違反了上述規定,雙方所簽借款合同應為無效。你局可根據《經濟合同法》及其它有關法規予以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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