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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稅務局關于建材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等用地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國稅函發[1990]853號
頒發日期:1996-07-14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貴州省稅務局:

    你局(90)黔稅政二字第69號《關于對水泥廠等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的請示報告》收悉。經研究,同意你局意見,對石灰廠、水泥廠、大理石廠、沙石廠等企業的采石場、排土場用地,炸藥庫的安全區用地以及采區運巖公路,可以比照我局(89)國稅地字第122號《關于對礦山企業征免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予以免稅;對上述企業的其他用地,應予征稅。

    國家稅務總局
    一九九○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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