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云南省稅務局轉發國家稅務局《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云稅四字[1990]107號
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云南
行   業:制造業
時效性:有效

思茅地區、大理、楚雄、怒江州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41號《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鹽礦企業的廢渣場、排土場用地,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輸鹵溝(管)道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鹽礦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云南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規定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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