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云稅四字[1990]107號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云南行 業:制造業時效性:有效
思茅地區、大理、楚雄、怒江州稅務局:
現將國家稅務局(89)國稅地字第141號《關于對鹽場、鹽礦征免城鎮土地使用稅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結合我省的情況,作如下補充規定,請一并貫徹執行。
(一)、對鹽礦企業的廢渣場、排土場用地,輕便道和輸變電線路用地,輸鹵溝(管)道用地,暫免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鹽礦企業的塌陷地、荒山,在未利用之前,暫緩征收土地使用稅。
(三)、云南鹽礦的生產廠房、辦公、生活區用地,企業繳納土地使用稅確有困難的,按照稅收管理權限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