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0]56號頒發日期:1996-06-10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不發西藏),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現將《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附件:關于耕地占用稅減免管理的暫行規定
第一條 為了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嚴格執行減免政策,從嚴控制減免范圍,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 耕地占用稅減免實行申報制度。納稅人在申請用地的同時,必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的減免范圍向當地財政征收機關提出報告,說明申請減免的理由。
納稅人申報減免,必須到當地財政征收機關領取減免申報表(表格樣式附后),并按規定填寫。
第三條 對耕地占用稅的減免,除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已有的規定外,按以下審批權限進行:
(一)占用耕地1000畝(含1000畝)以上的,報財政部批準,并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二)占用耕地30畝(含30畝)以上、1000畝以下的,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三)占用耕地3畝以上(含3畝)、30畝以下的,報地、市、自治州人民政府批準,并報省、自治區財政廳備案;
(四)占用耕地3畝以下的報縣(市)人民政府審批,并報上一級財政局備案。
計劃單列市耕地占用稅減免的審批權限,按照同級土地管理部門占用耕地的審批權限確定,由計劃單列市財政局審核后,報同級人民政府批準,并報財政部備案。
各級審批機關不得超越權限,擴大耕地占用稅的減免范圍。其他任何部門、單位和個人都無權批準減免稅。
第四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應當根據土地管理部門實際批準占地數,對納稅人申請減免耕地占用稅的情況進行認真審核,并經前條規定的審批程序批復納稅人。
第五條 各級財政征收機關應當對下級財政征收機關耕地占用稅的減免情況,經常進行檢查。省、自治區、直轄市和計劃單列市財政廳、局可采取自查、互查和專查等形式定期開展耕地占用稅減免執行情況的檢查,并寫出專題報告,報財政部和同級人民政府。
第六條 違反耕地占用稅減免規定的,根據事實和情節,按下列規定進行處罰:
(一)對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的,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第八條處罰。
(二)對納稅申報人不如實申報,采取欺騙隱瞞等手段逃避納稅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稅收征收管理暫行條例》的規定,除補征全部稅款外,還應處以應納稅款五倍以下的罰款。
第七條 本規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減免申報表(格式)
納稅人全稱 | |
詳細地址 | |
申請用地面積(平方米) | |
建設項目性質 | |
建設項目用途 | |
當地適用稅額 | |
計征稅額 | |
應征稅額 | |
申請減免稅額 | |
申請減免理由 | |
土地管理部門實際批準占地面積 | |
征收機關意見 |
附注:
(1)主管部門批準建設文書
(2)計委批準建設文書
(3)項目建設平面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