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函發[1990]963號頒發日期:1996-06-15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上海市稅務局:
1990年6月18日滬稅地[1990]38號《關于對未投產或營業的中外合資企業所書立、領受的印花稅列舉憑證要否貼花的問題請示》收悉。經研究,批復如下:
外商投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程,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憑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即便是處在基建或籌建過程中,也將是適用工商統一稅條例的納稅義務人。對其以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書立、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仍可按照財政部[1989]財稅字第010號《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的規定暫免予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