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滬稅地[1990]54號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現對征收土地使用稅的有關問題作如下補充規定:
一、地下人防設施,不論作營業使用或非營業作用,不論是出租或自用,都不征收土地使用稅。如果地下人防設施以上的地面是屬于企業(包括自收自支的事業單位,下同)范圍內用地或者是機關、團體、事業、軍隊和個人的出租屋用地或營業用地,其地面部分仍應征收土地使用稅。
二、企業范圍內自然形成的河流或湖面,已被利用的(例賓館等單位作為景色格局或游藝場所等),應按規定征收土地使用稅;尚未利用的,可由所在地稅務機關審核,報我局的批準后,暫時免征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