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國稅函[1990]111號頒發日期:1996-07-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湖南省審計局:
你局湘審財字[1990]第120號請示報告收悉,經與審計署研究,由我局答復如下:
按照財政部[73]財稅字第53號文件第三條法規:“代征手續費以省、市、自治區為單位,從其他工商各稅實際收入中在百分之五以內提取?!边@里的“其他工商各稅實際收入”,是指其他工商各稅金額,既包括由代征單位或代征人代征的稅款,也包括由稅務部門直接征收的稅款。
另外,當時的“其他工商各稅”包括車船使用牌照稅、城市房地產稅、屠宰稅、牲畜交易稅、集市交易稅和打擊投機倒把補稅罰款收入。十一屆三中全會后,稅收制度進行了全面改革,一些老的稅種的名稱已不符合我國目前的實際情況。為此,一九八六年以后,將車船使用牌照稅改名為車船使用稅,城市房地產稅分成為城鎮土地使用稅和房產稅,但改名后這三個稅種并不是新稅種,而只是對原來兩個稅種的更名和修改。此外,打擊投機倒把補稅罰款收入也已改名為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因此,按財政部[73]財稅字第53號文的法規,車船使用稅、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和稅款滯納金補稅罰款收入,仍可以按其實際收入金額的百分之五以內提取代征手續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