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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契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0]第65號頒發日期:1996-06-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其他時效性:有效
一、個人購買房屋開發經營單位出售的商品房,產權屬于個人的,均應照章交納契稅。納稅人申請減免,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從嚴掌握,對個別納稅確有困難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可酌情予以照顧。
二、職工購買公有住房(指單位自管新舊住房和房管部門直管新舊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稅問題,仍按我部1988年6月28日《關于城鎮職工購買公有住房契稅問題的通知》的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