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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個人購買商品房照章征收契稅的復函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契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0]65號
頒發日期:1996-07-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沈陽市財政局:

    你市沈財農稅字[1990]10號文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個人購買房屋開發經營單位出售的商品房,產權屬于個人的,均應照章繳納契稅。納稅人申請減免,由縣級財政部門審核,從嚴掌握,對個別納稅卻有困難的,經縣以上財政部門批準,可酌情予以照顧。

    二、職工購買共有住房(指單位自管新舊住房和房管部門直管新舊住房,不含商品房)的契稅問題,仍按我部[88]財農稅字第30號規定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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