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1990]280號頒發日期:1996-05-09
地 區:全國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無效
廣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今年九月一日報來的《關于對農村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管理和收費問題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答復如下:
一、關于城鄉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管理問題。國務院發布的《城鄉個體工商戶管理暫行條例》和《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以下簡稱《個體條例》和《私企條例》)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管理問題都作了明確規定?!秱€體條例》的第六條和《私企條例》的第四十條規定,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加強對個體工商戶、私營企業經營活動的行政管理和監督,保護合法經營,查處違法經營活動;各有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按照國家規定,對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生產經營活動進行業務指導、幫助和管理。鄉鎮企業管理局既不是經濟監督部門,也不是行業主管部門,因此,由鄉鎮企業管理局主管農村的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是沒有法律依據的,也是不妥的。
二、關于收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管理費問題?!秱€體條例》第十三條規定:“個體工商戶應當按照規定繳納登記費和管理費。登記費和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及管理辦法,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財政部共同制定?!币痪虐巳?,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制定的《關于個體工商業戶管理費收支的暫行規定》中明確規定:“凡是向工商行政管理機關領取《營業執照》的個體工商業戶,市、縣工商行政管理局都應當向他們收取管理費?!苯泧鴦赵悍ㄖ凭滞獍l布的《中華人民共和國私營企業暫行條例施行辦法》第三十一條規定,私營企業應當按規定交納管理費,管理費的收費標準暫參照個體工商戶管理費的收費標準執行。因此,工商行政管理機關負責收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管理費是有法律根據的。
為使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和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在對農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的管理中各負其責,加強協作,共同做好工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農業部于一九八八年聯合發出了《關于做好農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管理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通知》中規定:“一九八三年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財政部聯合發文規定,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向個體工商戶收取一定的管理費,撥給同級個體勞動者協會作為活動經費。對此,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應給予支持。各級鄉鎮企業管理部門可向農村個體工商戶、個人合伙和私營企業提供有償服務,并按照有關規定,本著誰服務誰收費、不服務不收費的原則,合理收取服務費?!憋@然,這里所指的收費絕不是指收取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管理費。
另外,《個體條例》和《私企條例》還賦予了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制止向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擅自收費、攤派的權利。
需要指出的是,地方各級人民政府做出的有關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管理及收費的規定,不得與國家的法律、法規相抵觸。最近,李鵬總理召開辦公會議研究了治理“三亂”問題,國務院還將就此行文,請你們繼續認真做好這項工作。
三、關于“個體企業”問題?!皞€體企業”的含義不清,在現有的國家法律、法規中,從未確認過“個體企業”的法律地位。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在核定經營單位的經濟性質時,從未核定過“個體企業”。
請你們在當地政府的領導下,依法履行國家賦予的職責,努力做好個體工商戶和私營企業的管理工作。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號 1998年12月0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