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工商法規文 號:工商[1990]28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南通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外商投資企業的登記管理實行的是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記管理和授權登記管理的原則。自你局被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后,先后出現過未按規定辦事的情況。一九八七年,我局曾發文指出你局未按國家有關規定,超越審批權限和未經國家行業歸口部門批準,核準登記外商投資企業的問題;今年上半年,你局又發生未按中共中央、國務院有關文件規定,核準登記黨政機關干部任外商投資企業董事長的問題。鑒于你局不能代表我局正確行使外商投資企業登記管理的職權,經研究決定:
自本文下發之日起,原我局授權你局核準登記外商投資企業,改為由你局受理,提出初步審查意見,報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登記,并由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核發營業執照。設在南通市的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以及從事生產經營活動的各種外國(地區)企業,由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受理,核準登記,并發放證、照。
你局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被收回后,現存的空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及其副本、《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執照》、《外國(地區)企業常駐代表機構登記證》、《外商投資企業辦事機構注冊證》全部交給江蘇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并做好有關交接工作,同時你局應繼續做好外商投資企業的初審、出資、年檢和日常監督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