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90]65號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上海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稅函發(1990)994號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轉發給你們,請按此件辦理,以前規定與本通知有抵觸的,以本通知為準。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各種要貨單據征收印花稅問題的批復
你局蘇稅三(90)05號請示收悉。關于外貿企業在國內組織貨源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和商業企業組織貨源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否應貼印花稅票的問題,經研究,批復如下:
一、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要貨單據,是按照有關部門的供需計劃,以對外貿易合同為依據,與供貨單位訂立的購銷合約。有些要貨單據,雖然在填制和使用上,形式不夠規范,條款不夠完備,手續不夠健全,但具有合同的性質和作用。因此,外貿企業開具的各種名稱、各種形式的要貨單據,均應按規定貼花。
二、商業企業開具的要貨成交單據,是當事人之間建立供需關系,以明確供需各方責任的常用業務憑證,應按規定貼花。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零年九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