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財政稅務廳關于尚未投產營業的外商投資企業所書立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暫免征收印花稅問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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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 別:印花稅
文 號:瓊財稅[1990]外字第64號
頒發日期:1996-07-11
地 區:海南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接國家稅務局國稅函發[1990]963號文稱:“外商投資企業的協議、合同、章 程、經政府主管部門審查批準,憑批準證書向工商行政管理局,辦理登記手續,領取營業執照后,即宣告外商投資企業成立。即使是處在基建或籌建過程中,也將是適用工商統一稅條例的納稅義務人,對其以企業的名義在中國境內書,領受屬于印花稅暫行條例列舉征稅的憑證,仍可按照財政部[1989]財稅字第010號《關于對外商投資企業、外國公司、企業書立、領受應稅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的規定暫免予征收印花稅?!钡珜σ淹懂a或已營業的中外合資企業所書立、領受的憑證,應按規定征收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