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文 號:滬稅地[1990]63號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上海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區稅務分局反映,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是否要征收城鎮上地使用稅,經研究明確如下: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使用的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所使用的土地仍屬于鄉村集體所有,不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對其是否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國務院發布試行的以上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規定,對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