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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對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城鎮土地使用稅
文      號:滬稅地[1990]63號
頒發日期:1996-05-31
地   區:上海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最近一些區稅務分局反映,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是否要征收城鎮上地使用稅,經研究明確如下:

    根據國務院有關規定,對國內企事業單位和個人使用的土地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對中外合資、合作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使用的土地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所使用的土地仍屬于鄉村集體所有,不征收國有土地使用費;對其是否要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按照第六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七次會議決定:“授權國務院在實施國營企業利改稅和改革工商稅制的過程中,擬定有關稅收條例,以草案形式發布試行”,“國務院發布試行的以上稅收條例草案,不適用于中外合資經營企業和外資企業”的規定,對鄉鎮企業與外商合資、合作經營后,不再征收城鎮土地使用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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