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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財政局北京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關于對全市農村會計人員頒發財政部統一印制的《會計證》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考試相關政策,地方法規
文      號:京財會[1990]1887號
頒發日期:1996-06-08
地   區:北京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貫徹執行《中華人民共和國會計法》,加強對郊區農村會計人員的管理,穩定農村會計隊伍,提高政治和業務素質,依法行使職權,更好地為繁榮郊區農村經濟和鞏固壯大集體經濟服務,根據財政部《會計證管理辦法》〔(90)財會字第009號〕、市財政局《關于加強會計人員管理的暫行規定》〔京財會(1988)1463號〕、以及市委農工委、市政府農辦批轉的《關于郊區農村會計人員考核發證,加強管理的意見》〔(87)京農10號、京政農78號〕,為逐步將京郊農村會計人員提高到國家全民所有制會計的資格水平,按國家管理會計的辦法管理農村會計,提高農村會計人員的社會地位和職能作用,決定從1991年1月1日起,對全市農村會計人員頒發財政部統一印制的《會計證》,現將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會計證》是會計人員從事會計工作的資格證書,也是會計人員登記注冊的依據。取得《會計證》者,證明其已具備從事財會工作的業務素質,即可正式從事財會工作,行使國家賦予的會計人員職權。可以參加會計專業職務的評審、聘任(任命)和優秀會計人員的評選,可以按規定申請獲得會計人員榮譽證書。

    二、《會計證》頒發范圍和對象。凡屬北京郊區鄉、村合作經濟組織及其所屬獨立核算的企業、事業單位、聯營企業、聯合體,現在專職從事財會工作的人員,包括總會計師、副總會計師、會計機構負責人、記帳員、出納員、稽核員,以及在各職能科室、車間、工地倉庫和附屬單位工作的會計人員、專職核算員等均屬發證范圍及對象。

    三、取得《會計證》的條件

    1.堅持四項基本原則;

    2.遵守會計法規、制度;

    3.具備一定的會計專業知識;

    4.熱愛會計工作,秉公辦事;

    5.從事財會工作滿一年,不論是否具備學歷,參加相應的崗位職務培訓、并經全市統一考試合格。

    四、發證方法

    取得《會計證》應由本人提出申請,所在單位簽署意見,經上級主管部門審核同意后,報發證機關批準頒發?!稌嬜C》由北京市財政局統一印制,由市農村經濟研究中心按京農字統一編號,統一頒發。各區縣財政局不參與具體頒發工作?!稌嬜C》必須蓋有市農研中心的主管部門北京市農村合作經濟經營管理站和會計人員所在單位兩個印鑒方為有效。

    在1991年1月1日以前,根據(87)京農10號、京政農78號文件,已經領取市經管站統一印制的會計人員證書的人員(含1--3級會計員、助理會計師、會計師),不論是否具備學歷,可不再參加業務培訓,但需在1991年3月份參加市財政局組織的全市頒發《會計證》統一考試。合格后,領取財政部統一印制的《會計證》。凡未領取市經管站統一印制的會計人員證書的財會人員,以及新增財會人員,均需參加市、區(縣)經管站組織的業務培訓。在市財政局統一組織的考試中,成績合格,方可發給《會計證》。

    五、今后農村各單位聘用(任命)會計,必須從持有《會計證》證書的人員中挑選。未取得《會計證》的人員,不能依法行使國家賦予會計人員的職權,不得任用其獨立擔任會計崗位工作。對任用無《會計證》人員擔任會計機構負責人、會計主管人員、出納人員的單位(包括新組建的單位),有關開戶銀行不予辦理留存印鑒卡片。對拒不配備持有《會計證》會計的農村經濟組織,經縣(區)、鄉(鎮)人民政府批準,可以責成各行政主管部門收回其營業執照,凍結其帳戶和發貨票。

    六、持證會計人員調動工作,可一并轉出業務檔案,《會計證》繼續使用。持證會計人員嚴重違反財經紀律,給國家、集體造成嚴重經濟損失的,由縣(區)經管站吊銷或暫時收回其《會計證》。

    七、各區縣經管站負責對本區縣農村財會人員發放《會計證》的具體組織工作。各區縣財政局負責監督本區縣農村會計人員發證工作。

    一九九0年九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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