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豫稅地[1990]75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河南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各市、地稅務局、科委、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科委:
為了加強技術合同繳納印花稅的征收管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印花稅暫行條例》及有關規定。 現將技術合同征收印花稅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各地稅務部門,科技主管部門要加強聯系,密節配合,共同做好技術合同印花稅征收管理工作。稅務部門可以委托當地科技主管部門技術合同登記機構(包括省科委委托的登記機構)在辦理技術合同認定登記時,代售印花稅票,監督納稅人依法貼花與注銷。并按實際代售印花金額付給5%的代售手續費。凡應征收而未繳納印花稅的技術合同,不予登記,不能亨受有關優惠待遇。
二、書立技術開發,技術轉讓,技術咨詢,技術服務的兩方或兩方以上的當事人,均應按各方所持合同全額貼花。技術合同應繳納印花稅的稅率為萬分之三,其中技術轉讓合同的專利轉讓和專利實施許可的合同書據,應按“產權轉移書據”依萬分之五的稅率貼花。
三、各類技術合同的計稅依據,應按合同所載價款,報酬,使用費的金額依率計稅。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征印花稅。一角以上的尾數不足五分的不計,滿五分的按一角計征,按銷售收入的一定比例提取或按實現利潤分成的技術合同,可先按五元定額貼花,待結算時再按實際金額計稅,補貼印花。 為鼓勵技術研究開發,對技術開發合同,只就合同所載的報酬金額計 稅,研究開發經費不作為計稅依據。但按研究開發經費一定比例作為報酬的,其報酬金額應計稅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