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滬稅地[1990]79號頒發日期:1996-05-16
地 區:上海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現將國稅發(1990)173號《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具體問題的通知》轉發給你們,請按文辦理,并將辦理結果及相關問題在近期內反饋市局地方稅處。
特此通知。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零年十一月六日
附件:
國家稅務局關于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幾個問題的通知
根據各地反映和要求,關于對貨運憑證征收印花稅的若干政策和征管問題,經研究并征求有關部門的意見,現具體規定如下:
一、關于應稅憑證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是明確承、托運雙方業務關系的運輸單據均屬于合同性質的憑證。鑒于目前各類貨運業務使用的單據,不夠規范統一,不便計稅貼花,為了便于征管,現規定以運費結算憑證作為各類貨運的應稅憑證。
二、關于納稅人的確定
在貨運業務中,凡直接辦理承、托運運費結算憑證的雙方,均為貨運憑證印花稅的納稅人。
代辦承、托運業務的單位負有代理納稅義務;代辦方與委托方之間辦理的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三、關于國內聯運憑證的計稅和繳納
對國內各種形式的貨物聯運,凡在起運地統一結算全程運費的,應以全程作為計稅依據,由起運地運費結算雙方繳納印花稅;凡分程結算運費的,應以分程的運費作為計稅依據,分別由辦理運費結算的各方繳納印花稅。
四、于國際貨運憑證的征免稅劃分
(一)由我國運輸企業運輸的,不論在我國境內、境外起運或中轉分程運輸,我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均按本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按全程運費計算應納稅額。
(二)由外國運輸企業運輸進出口貨物的,外國運輸企業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托運方所持的一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繳納印花稅。
(三)國際貨運運費結算憑證由國外辦理的,應在憑證轉回我國境內時按規定繳納印花稅。
五、關于特殊貨運憑證的免稅
(一)事物資運輸。凡附有軍事運輸命令或使用專用的軍事物資運費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二)搶險救災物資運輸。凡附有縣級以上(含縣級)人民政府搶險救災物資運輸證明文件的運輸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三)新建鐵路的工程臨管線運輸。為新建鐵路運輸施工所需物料,使用工程臨管線專用運肥結算憑證,免納印花稅。
六、關于代扣匯總繳納
(一)付方應繳納的印花稅,應由運費結算收方或其代理方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二)運費結算憑證由交通運輸管理機關或其指定的單位填開或審核的,當地稅務機關應委托憑證填開或審核單位,對運費結算雙方應繳納的印花稅實行代扣匯總繳納。
(三)在運費結算憑證費別欄目中應增列一項“印花稅”,將應繳納的應繳納的印花稅填入“印花稅”項目中。
為了方便代扣匯總繳納,每份運費結算憑證應納稅額不足一角的免稅,超過一角的按實際計繳,計算到分。
(四)代扣印花稅,當地稅務機關或代扣單位應在運費結算憑證上,加蓋“印花稅代扣專用章”(式樣附后,遍者注:略)。專用章由縣級以上(含縣級)稅務機關統一核制。
七、各省、自治區、直轄市稅務局、各計劃單列市稅務局可依據本文規定參照(89)國稅第字094號《關于鐵路貨運憑證匯總繳納印花稅問題的聯合通知》,(編者注:見《企業財稅法規選篇》第7冊第1172頁)制定具體征收管理辦法。
本規定自一九九零年十一月一日起執行。
上海市稅務局
一九九零年十月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