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契稅,耕地占用稅,綜合稅收政策文 號:京財農[1990]2188號頒發日期:1996-05-26
地 區:北京行 業:農、林、牧、漁業時效性:有效
市中級人民法院、市檢察分院,各區縣財政局、法院、檢察院、公安局、司法局:
為了加強耕地占用稅、農業稅、農林特產農業稅(以下簡稱農林特產稅)、契稅的征收管理,切實貫徹《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契稅暫行條例》,根據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聯合發出的(90)財農稅字第55號《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精神,確保各項稅收及時足額入庫,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凡占用耕地建房或者從事其他非農業建設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耕地占用稅從事農業生產,并取得農業收入的單位和個人,以及從事農林特產品生產并取得收入的單位和個人,應按《中華人民共和國農業稅條例》規定繳納農業稅和農林特產稅;房屋買賣、典當、贈與及交換均應憑房屋所有證,并由當事人雙方訂立契約,由承受人按《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契稅;土地使用權出讓和轉讓,由土地使用者按《契稅暫行條例》規定繳納契稅。各級司法部門要配合財政征收機關搞好稅收法規和規章的宣傳工作。要充分利用各種宣傳工具,大力普及稅法知識,宣傳稅收政策,增強公民依法納稅觀念,培養公民自覺納稅習慣,做到家喻戶曉,人人皆知。
二、各級人民法院要支持財政機關做好依法征稅工作。對納稅人拖欠稅款、滯納金、罰款,經催繳無效,財政機關采取銀行扣款及提請土地管理部門收回土地證,限期繳納稅款等措施無效時,人民法院可根據財政機關的申請,強制執行。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三、各級人民檢察院要支持財政機關征收耕地占用稅。對財政機關移送的偷稅、抗稅案件,人民檢察院要及時受理,認真查處。各級人民檢察院應將查處耕地占用稅、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契稅征收中的犯罪案件做為一項任務。各級財政征收機關、人民檢察院要相互配合,在強化征收管理,依法治稅方面進一步采取有效措施。保證農業各稅及時足額入庫。
四、公安部門要大力支持財政部門,特別是財政基層征收機關和征收人員依法執行任務。對圍攻、毆打、謾罵財政征收機關和征收人員,以及妨害征收人員執行公務的案件和違法行為要及時認真查處,凡構成違反治安管理行為的,按《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規定給予治安處罰;情節嚴重,構成犯罪的,依法提請司法機關追究其刑事責任。
五、各級財政征收機關必須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做好耕地占用稅、農業稅、農林特產稅、契稅征收工作,對于違反財政法規、稅收政策、隱瞞截留應當上交農業各稅收入和超越權限擅自減免稅收的直接責任人員和領導人,要按照《國務院關于違反財政法規處罰的暫行規定》嚴肅處理。
六、各級財政機關要為政清廉,堅持原則,秉公執法,認真貫徹國家稅收政策,依法辦事,依率計征,主動接受群眾監督。對擅自減稅、免稅、貪污受賄以及違法瀆職的征收人員要追究其法律責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