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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機械電子部、商業部關于清理整頓錄(放)像機銷售市場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1990]381號
頒發日期:1996-05-03
地   區:全國
行   業:批發和零售業
時效性:無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電子廳、局(公司),商業廳(局):

    為了更好地貫徹執行《關于加強錄(放)像機進口和生產管理問題的通知》(計工[1989]407號)精神,加強對進口錄(放)像機市場的監督管理,制止非法進口、內運銷售錄(放)像機牟取暴利的不法行為,保護民族工業的發展,現決定對錄(放)像機銷售市場進行清理整頓。為此,特通知如下:

    一、各地在接到本通知后,應立即組成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牽頭,機械電子部門、商業部門參加的聯合檢查組,對錄(放)像機市場(包括庫存)進行一次檢查。通過檢查,查明貨源和違法購進錄(放)像機的渠道,查處倒賣走私、無準運證、違法內運、違法經營錄(放)像機的行為。

    二、各經銷錄(放)像機的單位在接到本通知后,要對一九八九年以來的進貨情況進行自查,并認真填寫《錄(放)像機銷售市場進貨情況調查表》和《銷售情況調查表》,報送當地聯合檢查組審查。

    三、對于在檢查中發現的違法行為,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據現有法律、法規和規章,區分不同情況進行處理。

    四、廣東、福建、海南等東南沿海地區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配合海關查緝錄(放)像機的走私活動。對于非法倒賣走私錄(放)像機的,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依據《投機倒把行政處罰暫行條例》及其《施行細則》的有關規定處理。

    五、從本通知下發之日起,凡從廣東、福建、海南三省調入內地的錄(放)像機必須憑蓋有“商業部進口商品準運專用章”(一)號章開出的準運證運出,方為有效。

    六、檢查工作于明年一月底以前完成。檢查和處理情況同時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機械電子工業部和商業部,并抄報國務院生產委員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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