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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關于停止發布“視保屏”廣告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工商法規
文      號:工商[1990]395號
頒發日期:1996-05-05
地   區:全國
行   業:其他
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劃單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近一個時期,某些生產經營“電視機防輻射玻璃保護屏”(以下簡稱“視保屏”)的單位,為了推銷產品,利用廣告對電視機的輻射危害和“視保屏”的功能進行夸大宣傳,給社會帶來嚴重的不良影響。

    據機械電子工業部質量安全司、衛生部衛生監督司鑒定:電視機顯象管發出的微量射線不足以對人體造成危害。我國生產的電視機在安全性能上有可靠的保障,其發出的射線劑量遠遠低于安全標準規定的限量值,也低于我國各地區的天然本底輻射劑量?!耙暠F痢痹诜垒椛浞矫娴韧谄胀úAВ瑳]有特殊功能。

    請各地接到本通知后,立即通知有關生產經營“視保屏”的企業和廣告經營者,停止發布不實的“視保屏”廣告。凡繼續發布的,依照廣告管理法規嚴肅處理。

    附件:工商行政管理規范性文件清理結果

      國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令1998年第87號  1998年12月0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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