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政府會計,地方法規文 號:京財農[1990]2519號頒發日期:1996-05-07
地 區:北京行 業:行政事業時效性:有效
各區縣工商局、財政局:
根據北京市財政局《關于印發〈北京市行政性、事業性收費票據使用和管理暫行辦法〉的通知》(見京財綜字〔1989〕1049號)和北京市財政局、物價局《關于發放行政事業性收費許可證和購買統一收費票據的補充通知》(京財綜〔1989〕2038號)的要求,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納入北京市行政事業性收費票據系列,現對工商局和財政局《關于使用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的通知》(京工商行財發字〔1989〕1號)作補充規定,并通知如下:
一、從一九九一年一月一日起,全市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套印北京市財政局統一收費票據專用章,無專用章的工商行政管理票據同時廢止(違反市場管理處理單、罰沒款收據除外)。廢止的專用票據必須報市工商局行政處,派人監銷。
二、北京市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由市財政局監制,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印刷和管理,并對使用單位進行監督檢查。
三、各街道、鄉主辦的集貿市場使用的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按下列規定進行管理:
1、集貿市場的主辦單位,持“集貿市場開辦許可證”到所在區、縣工商局購買工商行政管理專用票據;
2、配備專職人員負責專用票據的管理和收費工作,并按工商局和財政局的要求建立規章制度。
3、所有收費票據,必須專票專用,禁止混用,更不得使用自制票據或其他票據進行收費。
四、各單位購買工商專用票據時,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按印刷成本收取工本管理費,用以沖抵墊支的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