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國務院清欠稅款領導小組關于認真清收耕地占用稅拖欠款的通知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國清欠字[1990]第12號
頒發日期:1996-05-02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為了進一步貫徹《國務院辦公廳轉發國務院聯合清理拖欠稅款領導小組關于抓緊清理欠稅幾點意見的通知》,嚴肅稅收法紀,把拖欠的耕地占用稅及時足額地清繳入庫,以保證農業綜合開發建設。特作如下通知:

    一、各級人民政府應把耕地占用稅的清欠工作,作為整個清理拖欠稅款工作的一個重要組成部分,切實加強對這項工作的領導,加強各有關部門的密切協作,制定切實可行的清欠計劃,采取有效的措施,把清欠工作落到實處。對因清欠工作開展不積極,措施不得力,而完不成上交耕地占用稅收入任務的地區,應相應地減少其農業綜合開發資金的撥款。

    二、對欠稅大戶,要根據實際情況,分類排隊,訂出清繳欠稅計劃,限期清繳入庫。對欠稅嚴重的地區,要具體指導,必要的時候可以派出工作組,幫助督促清欠工作。

    三、對因基建項目撥款不到位而形成欠稅的,要督促欠稅單位向各級計劃和主管部門申請,及時彌補資金缺口;要抓住當前為解決建設項目拖欠貨款,國家增加基建資金的時機,抓緊清繳欠稅;征收機關要了解資金回籠和撥付情況,督促欠稅單位及時清繳拖欠稅款。

    四、要嚴格執行財政部、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公安部、司法部《關于加強耕地占用稅征收管理工作的聯合通知》,在各級人民政府的統一領導下,財政、公安、司等部門密切配合協作,共同查處耕地占用稅違法案件,督促檢查耕地占用稅征納情況,把耕地占用稅工作納入依法治稅軌道。對不符合稅法和政策規定的減免,要堅持原則,一律不辦;對欠稅單位,一定要依法加收滯納金;對屢催不繳的,應按照1988年5月7日財政部、中國人民銀行、中國人民建設銀行、中國工商銀行、中國農業銀行《關于銀行扣繳耕地占用稅拖欠稅款的聯合通知》精神,通知開戶銀行強制扣繳;對有財政撥款的欠稅單位,財政部門應采取轉帳方式抵交欠稅。

    五、對已征收的耕地占用稅和清收上繳的稅款,要及時足額地繳入國庫,并按照“三七”比例(即中央30%,地方70%劃繳中央金庫和地方金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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