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耕地占用稅文 號:財農稅字[1991]第3號頒發日期:1996-07-18
地 區:全國行 業:交通運輸、倉儲和郵政業、倉儲和郵政業時效性:有效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我部[87]財農字第206號文件規定,鐵道部經濟承包范圍以內的建設用地,“七五”期間免交耕地占用稅,對其中應予征稅的建設占用耕地,從1991年開始征稅。這對于穩定鐵路經濟承包政策,支持鐵路事業的發展,起到了積極作用。現在免稅已到期,應恢復征稅。為此,特作如下通知:
一、根據耕地占用稅暫行條例規定,鐵路線路免征耕地占用稅外,鐵路線路以及按規定兩側留地和沿線的車站、裝卸用貨場倉庫用地,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稅。其他用地不在免稅之列。
二、從1991年1月1日起,除本通知第一條規定的項目免稅外,鐵路部門其他項目如鐵路系統其他堆貨場、倉庫、機修廠、車輛廠、招待所、療養院、職工宿舍等建設項目占用耕地,均不在免稅之列,應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抄送:國家計委,鐵道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