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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法規庫
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地函發[1991]2號頒發日期:1996-05-13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青海省稅務局:
你局青稅政二字[1990]816號文收悉?,F函復如下:
為了明確印花稅的征免范圍,《印花稅稅目稅率表》中對應納稅憑證采取正列舉的辦法,即對征稅范圍中列舉的憑證征稅,未列舉的憑證則不征稅。因此,權利許可證照的征稅范圍僅指政府部門發給的房屋產權證、工商營業執照、商標注冊證、專利證、土地使用證。其他各種權利許可證照均不貼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