類 別:印花稅文 號:國稅發[1991]6號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行 業:全行業時效性:有效
我局曾以[1989]國稅地字第102號《關于印發國務院關于對外貿合同暫緩征收印花稅的批復的通知》和國稅函發[1990]104號《關于對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征免印花稅的通知》,明確對外貿合同和部分涉外保險業務憑證在1990年12月31日以前暫免征收印花稅。免稅現已到期,為了進一步支持我國外貿事業和涉外保險業務的發展,經研究決定,對上述兩文原法規范圍內暫免征稅的憑證,從1991年至1993年期間,繼續免征印花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