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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政部關于開征耕地占用稅前越權批地重新辦理批準手續征收耕地占用稅問題的批復 字號 大號 標準 小號

類      別:耕地占用稅
文      號:財農稅字[1991]第6號
頒發日期:1996-06-18
地   區:全國
行   業:全行業
時效性:有效

河南省財政廳:

    你廳[91]豫財農稅字第3號《關于開行耕地占用稅前越權批準占地重新辦理手續是否交納耕地占用稅的請示》收悉。經研究,現批復如下:

    對1987年4月1日前越權批準占用的耕地,經上級土地管理部門確認原批件無效,1987年4月1日(含4月1日)以后重新辦理批地手續的,應視同未經批準已占用的耕地,依照我部[87]財農字第316號文件第六條規定,照章征收耕地占用稅。

    抄送: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財政廳(局),各計劃單列市財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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